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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该行业的政策

发布日期:2012-03-21  发布日期:2012-03-21   浏览次数:2

近几年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以国办发[1999]44号文中明确“确属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按国家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继续给与支持”,其中的“综合利用”,包括有余热利用和燃用煤矸石生产电力、热力。

关于煤矸石的综合利用,1998年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以国经贸字[1998]80号文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煤矸石电厂,并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热电联产,发展煤矸石电厂遵循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的原则。煤矸石电厂必须以燃用煤矸石为主,其燃料的应用基低位发热量应不大于12550KJ/kg,新建煤矸石电厂应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综上,利用水泥厂窑头、窑尾余热,同时建设带补燃锅炉以劣质煤及煤矸石为燃料的余热电站国家产业政策是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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