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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超额完成淘汰水泥落后产能任务

发布日期:2012-05-08  发布日期:2012-05-08   来源:中国建材资讯网   浏览次数:256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天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考核,认定天津不仅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炼钢40万吨、焦炭30万吨、水泥20万吨、印染  2000万米”的任务,且以水泥淘汰21万吨,电力淘汰了20万千瓦小火电而进入超额完成的省市行列。

为完成国家下达的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天津坚持两手抓、两手硬。

一是用政策逼“淘汰”。天津专门成立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并建立联动机制。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保部们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同时,安排技改专项资金1.8亿元,扶持项目109项,涉及总投资526.2亿元;圈定节能重点项目65个,带动社会投资5亿元,年节能16万吨标煤。

二是严把项目准入关。天津加强了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业布局的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办案或核准;把好用地关,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把好环保关,建立新增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审批机制,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严格限制产业开发中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把好用能关,严格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修订发布了天津市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强制性地方标准。对落后产能实行差别电价,将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3元、将限制类企业提高到每千瓦时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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